遵化市农业农村局因保管不善,将遵国用(99)字第002-1;遵国用(99)字第002-8,遵国用(99)字第002-10;遵国用(99)字第002-11;四本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遵化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