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优化不动产转移登记婚姻状况审核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落实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以有效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及服务水平,现就不动产转移登记中婚姻状况审核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因处分不动产(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申请转移登记,自2023年5月8日起,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以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为准。
二、建议夫妻双方将属于共有但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申请登记在双方名下,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者变动,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者单独所有的,以及办理非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当事人需提交婚姻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不动产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不动产登记机构无关。受损害方可通过向损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