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小厂乡经济联合社因保管不善,将证号2824(遵政(1992)40)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遵化市小厂乡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