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高某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案

发布时间: 2025-08-05 16:31:55

      2025年7月31日,高某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高某杰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按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形,裁量阶次一般的规定,遵循《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适用规则》无法律规定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拟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