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遵化市稳益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冀B5R568车辆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发布时间: 2025-08-16 19:30:09

2025年8月6日,遵化市交通运输局接到唐山市曹妃甸区遵曹公路1号检测点货运车辆不停车检测系统信息推送:信息显示冀B5R568货车于2025年7月6日20时47分49秒通过唐山市曹妃甸区遵曹线1号检测点货运车辆不停车检测系统,系统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 6轴货(列)车(车货 总重不能超过 49000千克),车辆总重量 70000千克,该车超限21000 千克,超限率 42.86%,车辆所有人为遵化市稳益物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5日与遵化市稳益物流有限公司车队队长王某民电话联系,告知其相关情况,进行了初步核实。该案件于 2025年8 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8月15日,遵化市稳益物流有限公司委托王某民到遵化市交通运输局接受调查处理。执法人员王大伟、张艳良出示执法证据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核实,遵化市稳益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冀B5R568车辆车货总质量 超过公路限定标准21000千克,于2025年7月6日20时47分,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遵曹公路1号检测点公路上擅自行驶。委托人王某民认可唐山市曹妃甸区遵曹1号检测点货运车辆不停车检测系统检测到的冀B5R568载重数据,承认冀B5R568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限定标准,在公路上擅自行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货运车辆不停车检测系统检测单)、书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运输证复印件、委托书)。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年)第二十七条规定“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第五项属一般情形“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处罚款一万零伍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