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道路运输经营者阳高县崔学良运输户(个体工商户)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案

发布时间: 2025-09-24 17:54:50

冀 0281 交罚当罚决字〔2025〕556 号.2025 年 9 月 23 日,遵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路警联合执法 查扣到新店子联合治超站超限超载车辆,车牌号为晋 BL4899 津 D5225 挂车,执法人员检查 过程中经平台查询发现该车辆运输过程中卫星定位设备未保持在线,查询不到车辆行驶轨 迹,该车有《道路运输证》,驾驶员禹晖有从业资格。你(单位)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 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阳高县崔学良运输户(个体 工商户),案件的证据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 等。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的规 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 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 形处的 2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深化治理货运车 辆超限超载工作指导意见》冀交函法〔2025〕265 号第十二条“无法查询到起运地或自 起运地开始,卫星定位装置就不在线的,视为严重裁量阶次中“且涉及的车辆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适用条件”、《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 年版)第 94 项 “严重等级的处 500 元及以上 800 元及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对其进行教育并责 令改正,处罚款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