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2025年5月15日我局对刘凤清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占用华明东街南侧,遵化镇解放村集体土地硬化路面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刘凤清于2020年3月底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占用华明东街南侧、遵化镇解放村集体土地硬化路面,占地面积为894.77平方米(合1.34亩),地类为农用地(其中:耕地892.15平方米;林地2.62平方米),符合遵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刘凤清未经批准占地建硬化路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二、三款”的规定,对刘凤清处罚如下:
1、退还非法占用的遵化镇解放村894.77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94.7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以892.15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17843元;处以2.6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林地)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39.3元,共计人民币1788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