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陵乡自由裁量权目录
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自由裁量阶次
1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每处50元罚款,最高200元;
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罚款;
影响市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罚款。
2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50元罚款,最高200元。
3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
责令限期拆除擅自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处以2000元罚款;
擅自设置中型户外广告,处以5000元罚款;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处以10000元罚款;
4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未及时撤除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有批准手续违反规定的,每处以100元罚款;
无批准手续的每处处以500元罚款。
5在城区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电子翻板、指示牌、标语牌、霓虹灯、招牌、标牌、灯箱、画廊、橱窗、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保持安全牢固、整洁美观。未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置、清洗、更换或者存在危险隐患的《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并处1000元罚款;
严重影响市容的,并处2000元罚款。
6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次干道路处以10元/㎡罚款;
主干道路处以30元/㎡罚款;
城市迎宾线、繁商区处以50元/㎡罚款。
7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摆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河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停止经营
拒不停止经营的初次违反的进行说服教育;
再次违反的处以50元罚款;
三次以上的处以100元罚款。
8第十八条 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开工前,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产量、收集方式和清运时间;
(三)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挡设施外保持整洁,无垃圾、杂物和积土,可透视范围卫生整洁;
(四)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临时性公共厕所;
(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垃圾和粪便,保证垃圾、粪便的正常清运和下水道的畅通,并符合安全标准;
(六)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七)施工出入口和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和震动设施并及时维修,维持良好运行。震动设施是指施工出入口设置的沟、坎等使车辆产生震动作用的设施,目的是使附着在车身的建筑垃圾等附着物通过震动及时掉落,避免车辆运行中污染环境;
(八)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进行车体、轮胎等清洗,保持清洁,并符合散体运输车辆相关要求;
(九)进出施工现场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十)施工排水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十一)停工场地物品摆放有序,并符合安全标准;
(十二)回填土密闭苫盖,堆积高度不得超过地面三米;
(十三)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相关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
(十四)施工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违反1款处以1000元罚款,每多一款处增加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9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1吨的,罚款100元;
超出1吨的,每吨处以100元罚款;
倾倒垃圾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市容的,每吨处以500元罚款。
10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警告50立方米以下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50-100立方米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100-200立方米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200立方米以上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1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个人200元罚款;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个人200元罚款;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个人3000元罚款。
12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积雪《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13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元罚款;
占用面积5-10平方米的处以1000元罚款;
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2000元罚款。
14(一)随地吐痰、便溺;《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责令改正(一)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二)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三)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四)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五)首次违反的进行说服教育;再次违反的处以200元罚款;屡次违反的处以1000元罚款;
(六)在街巷和居民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环境卫生行为;(六)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15占用、损毁或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恢复原貌或赔偿损占用的处500元罚款;
损毁环境卫生设施处以2000元罚款;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处以5000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16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不及时清除《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责令限期清除,处以每平米五十元罚款
17(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采挖树木;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五)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8擅自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责令其按照砍伐树木株树的三倍补种,并处被砍伐树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擅自移植的,处移每株树木价值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9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未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20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七条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处五百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罚款。
21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2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
(二)工程主体作业层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三)建筑物内保持干净整洁,清扫时应当洒水防尘;
(四)高空作业施工中,施工层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装饰装修施工中,在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条责令改正
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56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采取洒水、喷淋、喷雾等防尘措施,及时清理废弃物。采取爆破方式拆除的,爆破前应当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应当立即采取防尘措施。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当对裸露场地进行覆盖,裸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
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清除现场建筑垃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条责令改正
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23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涉及土方施工作业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
(三)对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或者实施绿化。《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责令改正
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24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限期改正的,给与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6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四十二条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27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1.对个人或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对个人违反本规定(一)或(四)项的处以500元罚款;违反本规定(二)或(三)项的处以1500元罚款;违反本规定(二)和(三)项及以上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对单位违反本规定(一)或(四)项的处以5000元罚款;违反本规定(二)或(三)项的处以1万元罚款;违反本规定(二)和(三)项及以上的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1.对个人或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2.对个人违反本规定(一)或(二)项的处以500元罚款;违反本规定(三)或(四)项的处以1500元罚款;违反本规定(三)和(四)项及以上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对单位违反本规定(一)或(二)项的处以3000元罚款;违反本规定(三)或(四)项的处以5000元罚款;违反本规定(三)和(四)项及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3000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4.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4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5000元罚款,并处停业整顿15天;
2。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的,处5000元罚款,并处停业整顿30天;
3。一次接纳3-5名未成年人的,处10000元罚款,并处停业整顿30天;
4.一次接纳6-7名未成年人的,处15000元罚款,并处停业整顿30天;
5.一次接纳8名(含8名)以上未成年人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机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5套以下的可以罚款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2.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5套以上,10套以下的可以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3.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0套以上的可以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情节轻微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
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2.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法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法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法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5000元罚款,并处停业整顿15天;
2。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的,处5000元罚款,并处停业整顿30天;
3。一次接纳3-5名未成年人的,处10000元罚款,并处停业整顿30天;
4.一次接纳6-7名未成年人的,处15000元罚款,并处停业整顿30天;
5.一次接纳8名(含8名)以上未成年人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1.非网络游戏终端数占总终端数25%的,处3000元罚款;
2.非网络游戏终端数占总终端数50%-75%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000元罚款;
3.非网络游戏终端数占总终端数75%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000元罚款。
4. 非网络游戏终端数占总终端数80%以上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1.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25%的,处3000元罚款;
2.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50%-75%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000元罚款;
3.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75%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000元罚款。
4.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80%以上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发现1次的,给予警告。
2.累计2次的,处1000元罚款;
3.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处3000元罚款。
1.情节轻微,追缴文物经省鉴定机构确定为一般文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追缴文物经省鉴定机构确定为等级文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情节较重,对文物本体及历史风貌已造成轻微损害,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对文物本体及历史风貌造成严重损害,由市、县两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责令终止损害,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法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6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第(二) 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7《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8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1.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3.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 违法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型、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的罚款公民扩建自用住宅,不用于商业或者工业用途的,责令限期拆除,不予处罚
一般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以上1000延米(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的罚款
较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含)米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0延米以上5000延米(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0延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4万元的罚款
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遮挡农村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元的罚款经被告知后主动拆除并未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予处罚
一般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的罚款
较重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遮挡高速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的罚款
3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擅自占用公路用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占用一平方米,处二十元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擅自占用公路行为发生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或者经执法人员劝阻后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擅自占用公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占用一平方米,处五十元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较重擅自挖掘公路用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挖掘一立方米,处一百元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严重擅自挖掘公路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挖掘一立方米处二百元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4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延米(含)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一般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延米以上10延米(含)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较重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10延米以上30延米(含)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30延米以上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5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车辆装载物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责令改正,每污染路面1平方米,罚款5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接受此处罚不免除修复路面的赔偿责任.
较重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责令改正,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1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严重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责令改正,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2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6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但还未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造成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一般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造成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的罚款
较重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影响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部分使用功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的罚款
严重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致使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无法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的罚款
7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一般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的罚款
较重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的罚款
严重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的罚款
8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发生在村道、乡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的罚款 由于意外事件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发生在县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一般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高速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四千元的罚款
9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牌面尺寸在5(含)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的罚款 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或者经执法人员劝阻后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千元的罚款
较重牌面尺寸在15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的罚款
严重牌面尺寸在4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
序号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并罚
内容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1.对个人或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对个人违反本规定(一)或(四)项的处以500元罚款;违反本规定(二)或(三)项的处以1500元罚款;违反本规定(二)和(三)项及以上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对单位违反本规定(一)或(四)项的处以5000元罚款;违反本规定(二)或(三)项的处以1万元罚款;违反本规定(二)和(三)项及以上的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1.对个人或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2.对个人违反本规定(一)或(二)项的处以500元罚款;违反本规定(三)或(四)项的处以1500元罚款;违反本规定(三)和(四)项及以上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对单位违反本规定(一)或(二)项的处以3000元罚款;违反本规定(三)或(四)项的处以5000元罚款;违反本规定(三)和(四)项及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3000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4.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4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1。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5000元罚款,并处停业整顿15天;
2。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的,处5000元罚款,并处停业整顿30天;
3。一次接纳3-5名未成年人的,处10000元罚款,并处停业整顿30天;
4.一次接纳6-7名未成年人的,处15000元罚款,并处停业整顿30天;
5.一次接纳8名(含8名)以上未成年人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机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1.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5套以下的可以罚款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2.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5套以上,10套以下的可以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3.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0套以上的可以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1.情节轻微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
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2.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六条 违法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法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给予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1。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5000元罚款,并处停业整顿15天;
2。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的,处5000元罚款,并处停业整顿30天;
3。一次接纳3-5名未成年人的,处10000元罚款,并处停业整顿30天;
4.一次接纳6-7名未成年人的,处15000元罚款,并处停业整顿30天;
5.一次接纳8名(含8名)以上未成年人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1.非网络游戏终端数占总终端数25%的,处3000元罚款;
2.非网络游戏终端数占总终端数50%-75%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000元罚款;
3.非网络游戏终端数占总终端数75%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000元罚款。
4. 非网络游戏终端数占总终端数80%以上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1.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25%的,处3000元罚款;
2.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50%-75%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000元罚款;
3.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75%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000元罚款。
4.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80%以上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发现1次的,给予警告。
2.累计2次的,处1000元罚款;
3.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处3000元罚款。
1.情节轻微,追缴文物经省鉴定机构确定为一般文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追缴文物经省鉴定机构确定为等级文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1.情节较重,对文物本体及历史风貌已造成轻微损害,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对文物本体及历史风貌造成严重损害,由市、县两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责令终止损害,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违法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6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第(二) 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7《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8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1.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3.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 违法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型、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