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遵化市教育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
现将《遵化市教育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组织实施。
附件:遵化市教育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遵化市教育局
2021年2月2日
附件:
遵化市教育局
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唐山市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创新教育领域监管方式,增强教育监管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助力“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全覆盖、监管方式常态化、抽查检查精准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创新管理方式,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实施公正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做到“应联尽联”,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规范化;确保监管结果依法公开,公示率达到100%;确保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后续处理到位、联合惩戒到位;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监管依法有序进行,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监管流程,提升监管效能,体现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切实减轻学校和教育机构负担,优化教育发展环境。
(三)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证监管对象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做到边推进、边完善、边提升。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一单两库”。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需要,确立适于随机抽查的事项,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做到监管事项无遗漏,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按照监管业务,建立相应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覆盖全市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包括各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二)规范抽查检查工作程序。
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统筹制定本部门2021年度实施方案和抽查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本部门抽查任务,确保完成年度抽查目标,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开展抽查检查。需调整年度抽查计划的,严格履行相关工作程序,调整后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开。根据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科学合理地组织实施抽查检查,抽取的过程确保公开、公正。对每期抽查制定的实施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推进系统内部联合抽查,提升监管效能。
按照“能联尽联、应联必联”的要求,针对检查事项相近或同一检查对象涉及多个业务条线检查事项的,合并组织开展内部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提升监管效能。突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守住安全底线和红线;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双随机”抽查的精准性和震慑力,推进智慧监管、精准监管。
(四)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和发现问题后续处置工作。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提高其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加大随机抽查后续处置力度,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后续处置台帐,确保后续处理到位。涉及有关部门监管职责的要及时抄告、移送,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防止后续监管脱节。每次抽查结束后,及时将后续处理结果录入平台。
(五)加大宣传和业务培训力度。
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舆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操作流程、检查标准等向社会讲清、讲到位,争取监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检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顺利推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下大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组织随机抽查业务培训和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操作使用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的执法检查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解决平台使用不熟练、操作错误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随机抽查实施的统筹协调。责任科室务必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积极探索实践,不断优化随机抽查方案,提高检查效果,努力达到既减轻监管对象负担又提高监管质量的目标,切实把“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落到实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工作。办公室设在民办教育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民办教育管理科科长兼任。
(二)增强责任意识。
切实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科学、严谨制定每期随机抽查实施方案,依据相关监管业务领域要求,依法推进,认真抓好落实,强化责任和担当,督导政策措施落实,做到风险可控。在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要加强协同配合,依法行政,履职尽责,扎实推进,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随意录入结果等情况的发生,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注重总结提升。
领导小组按规定对局内各相关科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召开会议调度,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局内各相关科室要严格按照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及时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可复制、可推广、可操作的经验进行提炼,并使其固化为制度,推动抽查工作模式升级。
附件:1.遵化市教育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2.遵化市教育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3.遵化市教育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
附件1:
遵化市教育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 偀 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申瑞扶 市教育局副科级干部
成 员:徐志强 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科科长
丁树鹏 市教育局监察室主任
温国华 市教育局人事科科长
范玉波 市教育局教育科科长
张学民 市教育局财务审计科科长
王术利 市教育局安全卫生科科长
高树亮 市教育局督导室主任
刘海军 市教育局成职教科科长
单 磊 市教育局后勤管理办公室主任
吴国华 市教育局幼特教研室主任
潘 军 市教育局仪器站站长
附件2:
遵化市教育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制度
遵化市教育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具体工作。
一、负责起草制定全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联合抽查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局“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相关技术和业务培训等工作,抓好“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抽查事项清单,对抽查事项清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好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工作。
三、组织召开全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在组织联合检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加强信息收集和数据分析力度,在全局推行“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四、做好上传下达,有关“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文件等的起草及会务工作。
附件3:
遵化市教育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
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防止执法不公、执法扰民和随意执法等问题,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在全局实行本制度。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在权限内实施本制度。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范监管。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双随机”抽查依法有序进行。
(二)公正高效。坚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公开透明。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各项制度和工作制度,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四)协同推进。探索跨部门、部门内联合随机抽查,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的监管体系。
第四条 建立被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涵盖全部监管对象和所有执法检查人员,并实时更新、动态调整。
第五条 对照权力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随机抽查应制定工作计划。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七条 在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基础上,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防止过度检查。对投诉举报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实行重点监控。
第八条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
第九条 依托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按照统一、共享、权威、高效的要求,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时采集、录入、更新用人单位有关信息。
第十条 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依法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十二条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责任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第十五条 不依照本《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