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马兰峪镇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5-17 10:56:59

一、行政处罚事项

(一)非法转让土地行为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行政处罚标准

1、没收非法转让土地所取得的违法所得;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行政处罚

适应范围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标准

1、责令限期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三)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行政处罚

适应范围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标准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四)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适应范围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规定标准建住宅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标准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五)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的行政处罚

适应范围

占用耕地进行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标准

1、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

2、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

(六)拒不履行土地复垦的行政处罚

适应范围

因挖损、坍塌、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各个人,应当负责复垦。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标准

1、责令缴纳复垦费;

2、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

(七)无证采矿行为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

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换证继续采矿和擅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八)越界采矿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

采矿权人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处罚标准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最低不低于一万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九)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或倒卖矿权牟利的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

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或倒卖矿权牟利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采矿许可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一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时限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处罚决定书上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移交没收的地上建筑物。

三、救济渠道

1、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可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

2、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遵化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办理机构及承办机构

办理机构为遵化镇人民政府,承办遵化镇人民政府执法监察大队。

地址:遵化市华富西街

五、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六、实施对象

违法当事人

七、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