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遵化市民政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如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相关执法行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和单位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和单位均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保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科室和单位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科室和单位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我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字[2015]75号)规定执行,并接受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