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民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5-21 14:50:41

民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doc

地名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法律依据:《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

二、处罚事项及法律规定

1. 违法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规定:《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有特殊需要外,下列范围内应当使用标准地名:(一)涉外协定、文件;(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三)报刊、书籍、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四)街巷标志、建筑物标志、居民区标志、门户楼院牌、景点指示标志、交通导向标志、公共交通站牌;(五)商标、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命名、更名地名的;(二)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五项的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三)不按规定书写、拼写、译写地名的; 四)不按规定将建筑物名称备案的;(五)不按规定设置、维护地名标志的。”

2.在出版物中非法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规定:《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六)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地名密集出版物。”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 擅自编纂标准地名出版的处罚规定:《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纂。”同时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4. 破坏地名标志的处罚规定:《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办理流程

1.案件来源:由群众举报或本局巡查时发现违法行为。

2.由地名办公室负责进行登记和受理,并进行初审。

3.如果初查查否,则在5日内告知举报人。如果初查属实,则进行下一步。

4.告知相对人三日内有陈述权力,并听取其申谢。并根据调查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5.根据情节作出处罚决定,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结案归档。

7.十日内将办理有关情况告知举报人。

  结案归档 

  十日内将办理有关情况告知举报人 


殡葬管理服务办事服务指南

  一、法规依据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

二、殡葬管理

(一)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殡葬法规政策,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

2、殡葬执法检查、监督,殡葬违法行为的查处。

3、殡葬法规政策的宣传、研究和咨询。

4、公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检查。

(二)管理单位联系及投诉电话

市民政局:6601051

(三)殡葬违法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

市民政局:6601051

三、殡葬服务

(一)服务项目

承办运尸、冷藏、整容、告别、火化、丧葬用品等有关殡葬方面的全部服务。殡仪馆设立公开电话,接到办理丧事的电话后可提供以下服务:

1、按丧主要求的时间、地点、车辆的类型接运遗体;

2、按丧主的要求对遗体进行短期或长期冷藏;

3、按丧主的要求对遗体进行整容、整形和脱穿衣;

4、按丧主的要求安排告别仪式,提供哀乐、鲜花、花圈、录像等服务。

5、按丧主的要求接运遗体至外县(市)殡仪馆火化;

6、丧主的其他特殊服务需求可提前预约。

(二)服务单位及联系电话

遵化市殡葬管理所:6601051

(三)服务时限

殡仪馆实行24小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