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遵化市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2022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
1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 首违免罚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
2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 首违免罚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
3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 首违免罚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 首违免罚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 首违免罚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 首违免罚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