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遵化市应急管理局三项制度执法公示

发布时间: 2024-05-22 14:42:42

遵化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省、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政策,结合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遵化应急管理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局各相关科室(队)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公示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主体:局科室(队)执法职责、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及执法计划;

(三)执法权限:权力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相关制度文件以及各类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相关科室(队)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公开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对象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对象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对象名称、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随机抽查)决定:行政检查(随机抽查)对象名称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以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网络平台作为行政执法事项公开的主要载体,积极探索采用微信、短信、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传统媒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根据公示信息的内容,通过信息简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事中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各相关科室(队)按照下列要求开展事前公示工作:

(一)政策法规科: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执法文书样本及有关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制度事项公开;负责综合性、整体性法律法规等执法文件的整理,报主管领导审核并经局长审定后公开;

(二)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队):根据职责全面、准确梳理科室(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市场执法监管事项清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经政策法规科汇总审核,并经局长审定后,报市法制办审核公示;

(三)行业管理科室:负责编制行政许可流程图及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并经局长审定,报遵化市法制办审核公开;

(四)办公室:负责执法公开专栏的设置和开通,并将上述相关公示内容通过遵化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对外发布,进行公示;牵头负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办公时间、办公地址、举报电话等内容的公示。

第十二条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公示信息形成科室(队)提出更新内容交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办公室进行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结果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由承办科室(队)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填写相应信息公示表,报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执法公开专栏公开。

第十四条 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结果,由承办科室(队)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填写信息公示表(见附件12),报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执法公开专栏公开。

第十五条 各有关科室(队)按照《遵化市应急管理局“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科室(队)将相关信息报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执法公开专栏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由办公室负责梳理报送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及时更新更正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七条 各相关科室(队)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科室(队)公示信息的梳理、汇总、制作、报送和更新工作。科室(队)负责人应当对拟公示的信息认真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报送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经局长审批同意后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监督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按本制度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遵化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
科室

案件
来源

检查
时间

查出的问题

处理措施及

文书

复查情况及文书

复查

时间

备注














































 

附件2:

遵化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强制信息公示表

被强制单位名称

实施

科室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强制措施及文书

强制时间

处理结果

备注











































 

遵化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遵化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制度》,结合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遵化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队)依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及听证笔录;

3.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的有关资料;

4.由承办人、(队)负责人、局领导逐级签字的审查意见;

5.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6.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督检查活动

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综合督导执法检查、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3.核查投诉、案件举报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4.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含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5.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服务大厅接收申请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时;

2.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时;

3.举行听证会议时;

4.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督检查活动

1.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2.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3.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有关资料、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

4.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5.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时;

6.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7.现场勘验时;

8.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9.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10.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1.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2.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13.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14.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15.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16.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九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十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四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统一管理和保存音像记录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设置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行政许可的档案资料分行业由各相关科室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为各监管监察(队)配备满足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在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对行政许可申请接收、登记时告知有关事项等的过程。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回机关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器。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行政执法监察信息服务器后,行政执法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及时归档,并定期移交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行政许可的音像记录资料在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员负责归于相应档案。

第十九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采集、存储设备的维护,保证正常运行。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加强存储安全管理,防止录入的音像资料毁损、丢失、泄漏。

第二十条  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宗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负责对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  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七条  加强执法过程数据分析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局党组对所在(队)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规定泄漏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遵化市应急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10号)和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等规定,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处罚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牵头成立法制审核小组,对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法制审核小组人员构成可以包括相关领域专家。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

(一)行政许可类

1、撤销行政许可的;

2、其他行政许可产生争议的。

(二)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降低资质等级的;

3、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5、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6、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强制类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3、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

4、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四条  对第三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科室(队)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政策法规进行法制审核。政策法规组织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主管法制的局领导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科室(队)。承办科室(队)应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报请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出最终决定。

第五条  承办科室(队)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经主管领导签批审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报告;

(三)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五)相关证据资料;

(六)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科室(队)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或隐患)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证据情况;

(五)拟作出决定及承办科室(队)负责人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审核小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初步审核意见后,由政策法规集体审核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应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管法制工作领导或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科室(队)存档。

第十二条  办科室(队)政策法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局主要负责人处理。承办科室(队)应当将最终的执法决定报政策法规备案。

第十三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未经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通过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要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之外的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各承办科室(队)自行负责各承办科室(队)应当认真研究制定内部审核制度和流程,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政策法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书


附件1

遵化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申请表(试行)

案件名称:               案件号:                 申请室:            承办人:                 申请日期:

序号

拟决定事项或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

处理意见

决定依据

自由裁量

决定意见

1

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张XX)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从轻处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

2

3

说明

(应逐条填写《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具体内容)

应为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禁止性规定或义务性条款

现场立即整改或责令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种类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要写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主要写明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中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幅度。

写明承办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证据目录

例如:现场检查记录、企业整改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

承办室负责人:

     

室申请人:

     

 

 

 

政策法规负责人:

         


附件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内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唐遵应急法审〔      

                

按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有关规定,经我组织法制审核小组对你科室(队)提交的                              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1.                                                                  

2.                                                                  

3.                                                                  

审查意见:                                                          

                                                                        

                                                                                              

法律顾问: xxxx律师事务所                                                                                   

                                                          政策法规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政策法规科备案,一份交案件承办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