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唐山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切换工作
确保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发布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详情如下
01
门诊特殊疾病
实行门诊特殊疾病长处方政策,在保证医疗安全、规范患者用药的基础上,除肾移植术后、肝脏移植术后、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冠心病(支架、搭桥)每次门诊携药量为1个月外,其他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每次门诊携药量可为1至3个月,具体携药量根据接诊医师指导结合患者实际情况确定。
02
调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
2022年1月1日起,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50元;不再累计计算年度支付额度,累计支付额度全部清零。原规定的年度支付额度累计政策执行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之前(含2021年12月31日),参保居民可继续使用累计支付额度,2022年1月1日起,原累计的支付额度全部清零。
03
异地退休人员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在唐山市外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提供退休人员审批表、养老金计发表原件、个人承诺书等对应辅助资料,医保经办部门核实无误后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注: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