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24年10月29日
受理时间:2024年10月29日
群众反映:遵化市参保人来电称,10月24日在丰润区娘娘庙村发生单方面交通事故,遵化市人民医院住院后医保不给报销,10月29日10:24联系唐山市医保局被工作人员告知无明确规定,领导口头协议交通事故不给报销,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答复单位:遵化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2024年10月31日
答复内容:“根据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职工意外调查员与反映人电话调查沟通内容显示:反映人于2024年10月24日驾驶同事的比亚迪小型轿车在娘娘庄乡西庄道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 根据《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认定工作的通知》(唐医保字﹝2021﹞2号)、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唐医保字﹝2021﹞105号)要求,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非疾病的、无第三方责任人的,使参保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根据反映人提供的电话录音判定,反映人驾驶非本人车辆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存在第三方责任人,不能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2024年10月30日 10:20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职工意外调查负责人电话联系反映人,告知其具体政策要求。反映人表示已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