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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广播电视台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1-08-26 11:06     来源:遵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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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广播电视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遵化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zunhua.tangshan.gov.cn/)和广播电视台办公室查阅。

遵化市广播电视台政府信息分类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信息。本台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遵化市广播电视台政府公开信息编排体系(一)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储存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单位

类别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责任部门

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zunhua.tangshan.gov.cn/)、台内办公室查阅。

1、主动公开范围。参见《遵化市广播电视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形式。(网址:http://www.zunhua.tangshan.gov.cn/)。查阅场所地点:广播电视台9楼办公室。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市政府将自信息公开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办公室。办公地址:遵化市北二环西路111号广播电视台9楼;邮政编码064200;联系电话:0315--6095988,传真号码:0315—6095998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广播电视台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申请方式。①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请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申请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②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代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2、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3、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4、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1、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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