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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9 11:30     来源:遵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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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办发〔20188

 

 

中共遵化市委办公

遵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唐山清东陵保护区党(工)委、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遵化市委办公室

遵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18

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4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转发省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641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力度,进一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法治遵化”“诚信遵化”建设奠定扎实的法律基础,为建设环京津新型工业基地、旅游商贸名城、魅力中等城市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联合惩戒措施

为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根据中共党中央、国务院,河北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指示,结合我市实际和各部门责任分工,制定本市各部门的惩戒措施和操作流程,进一步明确各类联动惩戒措施。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发行债券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或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从严审核,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局)

2.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局)

3.股权激励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或境内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4.设立社会组织、民间团体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民间团体。(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5.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6.招标投标活动限制。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评标阶段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于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一旦联合体中成员有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对联合体进行整体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招标代理、评标及从业活动。(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奖励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或获得政府奖励资金。(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遵化市税务局、市农业畜牧水产局)

2.获得政府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农牧业等政府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遵化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畜牧水产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担任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部门:市委办)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市财税金融办、唐山银监分局遵化办事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保险协会、驻市各金融机构)

4.担任社会组织、民间团体负责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负责人。(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5.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限制。在律师执业核准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依规履行审查、建议职责;禁止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参与司法活动,禁止在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参与司法活动。(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人民法院)

6.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相关部门应在招录(聘)过程中履行审查、建议职责;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限制性条件。(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7.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

8.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已当选的,应当视具体失信情节,予以暂时停止或取消其代表资格。(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统战部)

9.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市人民武装部)

(四)准入资格限制

1.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依法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监督管理局)

2.安全生产准入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生产和安全(含职业卫生)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责任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已被纳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建筑企业,限制其参加招投标活动。(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村镇、文明单位、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前置条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各类奖项的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各类奖项应予以撤销。(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限制其参加各类奖项的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各类奖项予以撤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人民法院)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予授信。(责任部门:各金融单位)

4.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综合评价限制。严格落实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全国工商联等14部门印发的《统发〔201647号》,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综合评价结果不得评为AB级。(责任部门:市委统战部)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局)

3.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国家税务总局遵化市税务局、市农业畜牧水产局、市国土资源局)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部门:唐山火车站遵化代卖服务处)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责任部门:市旅游发展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登记评定的度假区内旅游企业内消费实际限额控制。(责任部门:市旅游发展局)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责任部门:市财税金融办、唐山银监分局遵化办事处、驻市各保险公司)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船舶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限制被查封、扣押车辆年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买卖登记船舶备案;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加大民事制裁和刑事惩戒力度

1.充分适用拘留、罚款措施。解决符合拘留情形的被执行人实际拘押难及辖区内拘留所普遍没有女性拘留所(号)的问题;加大罚款的执行到位率。(责任部门: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

2.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财产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推进“一审查、双移送”工作开展,充分发挥拒执犯罪公诉、自诉两种渠道作用。(责任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十一)加大宣传曝光力度

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政府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官方微信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市区大屏幕滚动公告等方式,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曝光力度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既要宣传参与联合惩戒单位所做的工作,也要宣传参与联合惩戒单位所取得的成效;既要宣传联合惩戒工作的总体情况,也要宣传联合惩戒工作的典型案例,扩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影响力和威慑力。(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法院、市电子政务办、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台及驻市各媒体)

(十二)其他

1.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推动跨部门电子政务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负责协调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责任部门:市电子政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全社会对失信被执行人违反失信行为及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予以举报。(责任部门:市人民法院、市财政局)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规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内容。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及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人民法院按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性质、严重程度等要素,依法定程序确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明确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实施部门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内容,具体应当包括: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案号、立案时间、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的具体情形、发布时间。

2.对自然人,公布案号、立案时间、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的具体情形、发布时间。

3.人民法院要实际标明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严重程度及失信信息有效期。

(二)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准确、规范。人民法院按照“应纳入全部纳入”的原则,将符合纳入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对入库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逐一检查,杜绝出现数据错误、信息缺漏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作出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库的风险提示。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三)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机制。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在其门户网站设置“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专栏,定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审查依法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及时予以撤销。

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措施全面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要全面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

(四)及时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信息。人民法院按照商定的格式模板,将我市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实时、自动推送给遵化市政府网政务公开版块。

(五)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换。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时推送至信息共享平台。已与遵化市政府网对接的部门,应通过遵化市政府网直接获取相关信息;未对接的部门,要主动到遵化市人民政府网站“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专栏下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部门行业要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嵌入到各部门、行业的行政业务管理系统中,自动采取拦截、惩戒措施。人民法院对于重点案件、重点失信被执行人要定时向相关部门重点移送。

(六)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经执行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解除相应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解除失信记录或信用惩戒的,应当提交执行法院审查决定后,才予办理。

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请求协助执行事项进行实体审查。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信息采集或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三、加大组织推进力度

(一)建立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唐山市委、唐山市政府,遵化市委、遵化市政府有关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快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明确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具体职责,建立协助执行定期联合通报机制、加强协助执行工作考核与问责,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和追责。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牵头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建立有效的联动实施和绩效反馈机制。有关部门采取的联动惩戒措施和实施效果应及时向各牵头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应及时推送到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市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员,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认定、公布、推送、通报、应用、惩戒、反馈等工作措施的有序开展。

市级层面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办、市政府办、市人民武装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唐山市环保局遵化分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农业畜牧水产局、国家税务总局遵化市税务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旅游发展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文明办、市财税金融办、人民银行遵化市支行、唐山银监分局遵化办事处等共同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协同工作机制。同时,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切实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力度。

(二)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强化惩戒结果反馈和管理应用。联合惩戒参与单位要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与应用工作,每月5号前应将惩戒情况及时报送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局、市人民法院,并同步推送至遵化市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

(四)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并纳入相关部门的年终绩效考评工作。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局、市人民法院和人民银行遵化市支行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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