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人举报刘某某正在其养殖的鱼塘抽水,打算次日将鱼卖掉。接到举报后,执行大队大队长召集执行干警进行研讨并迅速制定了执行方案。
次日上午9时20分,接到申请人关于被执行人很快要将鱼塘的鱼捕捞上岸的消息,遵化执行大队执行干警立即前往刘某某鱼塘处开展“捕鱼”行动。9时50分,执行人员到达鱼塘附近,看到刘某某正在组织工人捕鱼。刘某某看到法院警车后,立刻向远处逃窜,并指示其亲属对执行干警进行阻挠。
被执行人的部分亲属见法院干警到来,直接冲击执行现场,并对执法干警恶言相向,场面一度混乱。执行干警立刻对阻碍执行的人员予以有效控制,带队领导向在场人员告知了此次执行的行动目的,取得案外人的理解。经短暂了解得知,刘某某将鱼卖给鱼贩子,已装车数百斤。案件主办法官及时制作了执行笔录,同意继续捕鱼,但要求鱼贩将购鱼款交由法院处置。在执行干警的劝导下,被执行人亲属最终放弃阻挠,刘某某也被迫回到现场。执行干警现场进行监督,共计捕鱼3123斤。
考虑到被执行人日后还需继续生产经营,经过执行法官协调,刘某某同意将售鱼款的大部分作为案款给付申请人。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天给付案款20000元,余款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女儿担保3个月内付清,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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