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沙河、黎河、魏进河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复核及划定方案的通告
遵政通字[2019]16号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 依据河北省《关于加快河道现代化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2】97号)、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流域面积50-200平方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标界工作的通知》(冀水建管【2018】71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市境内流域面积在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沙河、黎河、魏进河三条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了复核及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主要行洪河道的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河道管理范围是指两岸界桩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 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 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被、存放物品、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 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体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相应审批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 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钻 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 施,开釆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河道管理范围经公告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界桩和告知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挪动。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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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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