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高层建筑楼道是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通道,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由于部分群众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有关单位日常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的现象屡禁不止,直接影响了火灾救援的开展。为有效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有关规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责成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引导车辆规范停放,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消防车通道上设置停车泊位、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柱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二、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三十七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各社会单位应结合“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三自主: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两公开: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一承诺: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开展消防车通道隐患自查自改,加强巡查检查,及时清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隐患问题。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要加强消防车通道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乱停乱放行为;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由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
四、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的,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由公安、消防、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对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阻碍有关人员执行本通告的,涉嫌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制止、举报和投诉。举报电话:0315-666944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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