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遵依法行政办〔2021〕4号
遵化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布《遵化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遵化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省、唐山市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工作中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遵化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遵化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晰证明事项范围
《遵化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为全市各行政机关通用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不包括申请人已取得的证件、证照、资质及前置审批事项等)。《遵化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之外的证明事项,各单位不得再要求开具。《遵化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一律按照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予以调整。
二、全面落实告知承诺制
各单位要将两个目录及相关工作要求,迅速传达部署到本单位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窗口,采取集中检查、抽查暗访、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在政府和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两个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向群众宣传解读目录内容要求和新的办理方式、办理流程。要注意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服务“真空”和管理“空档”,影响群众(企业)办事。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与上级对口业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制定配套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按照上级统一要求,相关部门8月27日后一律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业务。需要单位之间协助核查的事项,相关单位要抓紧沟通协商,建立顺畅、高效的核查信息发送和反馈机制,减少流转环节,提高核查反馈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要积极扩展信息核查反馈渠道,提出协助核查部门与核查承办单位不平级的,承办部门可将核查结果直接反馈提出协助核查部门。
四、实施目录动态管理
目录公布后,对保留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结合我市“互联网+政务服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国家、省、唐山市取消、新增、调整证明事项的相关部署,及时对我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附件:1.遵化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2.遵化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遵化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附件1
遵化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部门 | 出具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一、公安领域 | ||||||||
1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等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 |||
3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单位 | |||
4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 |||
5 |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证明 |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八条 | 市公安交管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消防部门、工程救险车使用部门 | ||
6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 市公安局 |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 |||
7 | 赴澳门就学办理签注的在学证明 | 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四)项第6条 | 市公安局 | 澳门高等院校 | ||
8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赴台湾学习证明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6月14修改)第七条 |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 市公安局 |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设区市以上台办 | ||
9 | 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 | 市公安局 |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10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婚姻公证书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市公安局 | 香港、澳门律师行 | ||
11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抚养权公证书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市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2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收养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市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3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内地无子女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无依靠老人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子女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市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4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出生证明公证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户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市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5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在学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 市公安局 | 所在内地学校 | ||
16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市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7 |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三条《公安部关于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解读1.3.4.3 | 市公安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8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无法采集的手指伤病证明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五条 | 市公安局 | 二级以上医院 | ||
19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九条 | 市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20 | 健康证明 |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入境签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2004年8月15日发布)第九条 | 有权限的公安机关 |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 | |
21 | 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 | 办理居留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市级公安机关 | 中国驻外使领馆 | ||
二、交通运输领域 | ||||||||
22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理论教练员应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操作教练员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 | |
23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第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24 | 理论教练员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安交警部门 | 因实行证照分离后,无此类审批事项,改为交通运输局备案 | |
25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安交管部门 | 证照分离实行后,已经改为承诺制 | ||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26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派出所 | ||
27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28 | 死亡证明材料(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
29 |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证机构 | ||
30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颁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遗属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
31 | 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派出所 | |
32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
33 | 孤儿、孤寡老人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
34 | 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
35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
36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
37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失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原用人单位 | |||
38 | 死亡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39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依据《唐山市行政审批局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唐审批字【2020】23号的精神已经改为承诺制 | ||
四、文化旅游领域 | ||||||||
40 |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十条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 | ||
4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五、市场监管领域 | ||||||||
42 | 外国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 | 办理外商投资设立、变更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市场监督管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33.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 ||
43 |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
44 | 企业法人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 企业注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清算组 | |||
45 | 企业法人迁移证明 | 企业注册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九条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4项 | 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 | ||
46 |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规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应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 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债权银行 | ||
47 |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 |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登记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第八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验资证明取消了,资金信用证明、资金数额证明保留 | |
48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用于办理食品小餐饮和小作坊登记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9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50 | 体检报告 |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考试机构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51 | 姓名更改证明 |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 ||
52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5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股东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53 | 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之外)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六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村委会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村委会 |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 | ||||||||
54 | 不动产坐落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名管理部门 | |
55 | 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用人单位 | |
56 |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关系证明(户口簿等不能证明的)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等 | |
57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58 | 个人姓名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七、四十六、四十九、五十六、六十一、六十八七十二、七十七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领域 | ||||||||
59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七条。《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监理单位 | |||
60 | 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诚信经营情况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要件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九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筑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已改为由市城乡建设局备案,不再实行审批制。 | |
八、卫生健康领域 | ||||||||
61 | 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用于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修改医师资格证书中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市卫生健康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62 | 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需要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无支付能力证明(不能提供《低保证》《五保证》的) | 申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 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第八条 | 市卫生健康局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工作单位 | ||
63 | 婚育情况证明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 市卫生健康局 | 村委会 | ||
64 | 农村户口状况证明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 市卫生健康局 | 村委会 | ||
65 | 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审核另一方情况)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 市卫生健康局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委会 | ||
66 | 1992年4月以前抱养提供合法抱养证明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二条 | 市卫生健康局 | 村(居)委会 | |
67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15〕13号) | 市卫生健康局 | 乡镇政府、村委会 | |
68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一项 | 市卫生健康局 | 村委会 | |
69 | 独生子女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 | 市卫生健康局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70 | 配偶死亡证明 | 丧偶再婚后再生育审批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十九条 | 《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冀卫规〔2019〕5号,2019年12月2日公布)第二项 | 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71 | 亲子鉴定证明 | 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项 | 市卫生健康局 | 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 | |||
72 | 医疗机构设置提交的资信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实行证照分离后,该事项已取消 | |
73 | 资产评估报告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74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 ||
75 |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 ||
76 | 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后不再需要提交 | ||
77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七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公布)第十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78 |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市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卫生院 | 出具的证明需经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 | |
九、民政领域 | ||||||||
79 |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市民政局 | 公安机关 | ||
80 | 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市民政局 | 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法院、医疗机构等 | ||
81 |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市民政局 |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
82 |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市民政局 | 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 ||
83 | 亲属关系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市民政局 | 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公证机构 | ||
84 |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条 | 市民政局 |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
85 | 子女情况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市民政局 | 计划生育部门 | |||
86 |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条 | 市民政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87 | 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 | 市民政局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88 |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港澳台居民、华侨办理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 婚姻登记部门 | 港澳台公证机构;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 ||
89 |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 | 市民政局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90 | 生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证明材料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 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 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 市民政局 | 监狱、戒毒所等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 | ||
91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军人申请婚姻登记时,需提交的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 婚姻登记部门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 军地联合办理 | ||
92 | 丧偶死亡证明 | 办理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二十九条 | 婚姻登记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93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94 |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95 |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体素质以及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市民政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96 |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97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十、司法行政领域 | ||||||||
98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市司法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99 | 申请人经历证明 |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 市司法局 | 申请人所在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的证明)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明) | |||
100 | 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岗位证明 |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 市司法局 | 申请人原所在单位 | |||
101 | 公证员法定免职事由证明 | 报请司法部公证员免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 市司法局 | 公安部门(丧失国籍)或医院诊断证明(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或公证处(调离公证机构但个人不提交辞职申请) | |||
十一、教育领域 | ||||||||
102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 根据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已经实行告知承诺制 | ||
103 | 体格检查证明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施行)第十五条 | 市教育局 |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 | |||
104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2020年已实行告知承诺制 | ||
105 | 因不可抗拒原因休学证明 | 适龄儿童、少年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 ||
106 | 医疗诊断证明(初中阶段)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出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 | |
十二、商务领域 | ||||||||
107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证明 |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 | 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应向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商促局无权限。 | ||
十三、其他领域 | ||||||||
108 | 因公牺牲、病故证明 | 死亡抚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第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九条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 |||
109 |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 在办理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认定时,用以证明该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条件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一条 | 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号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 此手续已由部队统一办理,之后移交地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无此权限。 | |
110 | 个人健康证明 |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2015年2月26日修改)第四条、第十六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11 | 捐赠证明 | 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表彰或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修订)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六条 | 市档案馆 | 接受捐赠的单位 | ||
112 |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 ||
113 |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14 | 生鲜乳收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15 |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民政部门(地名办) | ||
116 | 活动场地同意使用的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活动场地管理者 | ||
117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17年11月30日修正)第七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18 | 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修正)第十五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19 | 身体条件证明 |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第十二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
120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121 | 无违法犯罪证明 | 网安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附件2
遵化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1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3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第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4 | 理论教练员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安交警部门 | 理论教员应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操作教练员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 | 因实行证照分离后,无此类审批事项,改为交通运输局备案 | |
5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派出所 | 以省厅为准,调整经办规程后办理 | ||
6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以省厅为准,调整经办规程后办理 |
7 | 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以省厅为准,调整经办规程后办理 | ||
8 |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证机构 | 地级市本级无此项业务 | ||
9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以省厅为准,调整经办规程后办理 | |
10 | 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以省厅为准,调整经办规程后办理 | |
11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以省厅为准,调整经办规程后办理 | |
12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以省厅为准,调整经办规程后办理 | |
13 |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体素质以及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市民政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4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 ||||
15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证明 |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 | 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行政审批局 | 应向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应向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商促局无权限。 | ||
16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 证照分离实行后,已经改为承诺制 | |||
17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18 | 体检报告 |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考试机构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9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医疗机构 | |||
20 | 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诚信经营情况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要件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九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筑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已改为由市城乡建设局备案,不再实行审批制。 | ||
21 |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市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卫生院 | |||
22 |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 |||
23 |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民政部门(地名办) | |||
24 | 无违法犯罪证明 | 网安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5 | 个人健康证明 |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2015年2月26日修改)第四条、第十六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取消特种作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冀应急〔2018〕10号)要求,自2018年12月4日起,将个人健康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 ||
26遵化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遵化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布《遵化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遵化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省、唐山市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工作中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遵化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遵化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晰证明事项范围 《遵化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为全市各行政机关通用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不包括申请人已取得的证件、证照、资质及前置审批事项等)。《遵化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之外的证明事项,各单位不得再要求开具。《遵化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一律按照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予以调整。 二、全面落实告知承诺制 各单位要将两个目录及相关工作要求,迅速传达部署到本单位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窗口,采取集中检查、抽查暗访、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在政府和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两个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向群众宣传解读目录内容要求和新的办理方式、办理流程。要注意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服务“真空”和管理“空档”,影响群众(企业)办事。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与上级对口业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制定配套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按照上级统一要求,相关部门8月27日后一律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业务。需要单位之间协助核查的事项,相关单位要抓紧沟通协商,建立顺畅、高效的核查信息发送和反馈机制,减少流转环节,提高核查反馈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要积极扩展信息核查反馈渠道,提出协助核查部门与核查承办单位不平级的,承办部门可将核查结果直接反馈提出协助核查部门。 四、实施目录动态管理 目录公布后,对保留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结合我市“互联网+政务服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国家、省、唐山市取消、新增、调整证明事项的相关部署,及时对我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附件:1.遵化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2.遵化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遵化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 2021年8月25日 附件1 遵化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用途设定依据索证部门出具部门备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等程序性规定一、公安领域1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2用于办理居住证的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等证件类不能证明的)用于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3用于办理居住证的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件类不能证明的)用于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用人单位4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用于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5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证明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八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部门、工程救险车使用部门6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市公安局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7赴澳门就学办理签注的在学证明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四)项第6条市公安局澳门高等院校8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赴台湾学习证明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6月14修改)第七条《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市公安局开放赴台就学省份设区市以上台办9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市公安局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10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婚姻公证书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情形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市公安局香港、澳门律师行11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抚养权公证书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情形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市公安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12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收养关系证明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市公安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13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内地无子女证明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无依靠老人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子女情形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市公安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14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出生证明公证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户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情形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市公安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15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在学证明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市公安局所在内地学校16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市公安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17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亲属关系证明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三条《公安部关于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解读1.3.4.3市公安局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18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无法采集的手指伤病证明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五条市公安局二级以上医院19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九条市公安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20健康证明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入境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2004年8月15日发布)第九条有权限的公安机关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21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办理居留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市级公安机关中国驻外使领馆二、交通运输领域2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市行政审批局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理论教练员应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操作教练员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2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第六条市行政审批局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24理论教练员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条市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部门因实行证照分离后,无此类审批事项,改为交通运输局备案2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局公安交管部门证照分离实行后,已经改为承诺制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26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派出所27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部门28死亡证明材料(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部门29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证机构30经济困难证明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颁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遗属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31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不能证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派出所32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33孤儿、孤寡老人证明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34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35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部门36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部门3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用人单位38死亡证明申请工伤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39学校资产证明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市行政审批局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依据《唐山市行政审批局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唐审批字【2020】23号的精神已经改为承诺制四、文化旅游领域40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十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41无犯罪记录证明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市行政审批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五、市场监管领域42外国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办理外商投资设立、变更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33.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43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市行政审批局有利害关系的业主44企业法人清理债务完结证明企业注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一条市行政审批局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清算组45企业法人迁移证明企业注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九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4项市行政审批局企业法人登记机关46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规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应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市行政审批局企业债权银行47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第八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市行政审批局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验资证明取消了,资金信用证明、资金数额证明保留48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用于办理食品小餐饮和小作坊登记《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49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市行政审批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50体检报告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市行政审批局;考试机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51姓名更改证明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市行政审批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52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5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市行政审批局股东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53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之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十一条市行政审批局村委会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村委会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54不动产坐落变更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名管理部门55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用人单位56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关系证明(户口簿等不能证明的)不动产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等5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58个人姓名变更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七、四十六、四十九、五十六、六十一、六十八七十二、七十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七、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领域59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七条。《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理单位60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诚信经营情况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要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已改为由市城乡建设局备案,不再实行审批制。八、卫生健康领域61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用于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修改医师资格证书中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市卫生健康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62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需要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无支付能力证明(不能提供《低保证》《五保证》的)申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第八条市卫生健康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工作单位63婚育情况证明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市卫生健康局村委会64农村户口状况证明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市卫生健康局村委会65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审核另一方情况)《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局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委会661992年4月以前抱养提供合法抱养证明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二条市卫生健康局村(居)委会67婚育情况证明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15〕13号)市卫生健康局乡镇政府、村委会68婚育情况证明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一项市卫生健康局村委会69独生子女死亡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市卫生健康局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70配偶死亡证明丧偶再婚后再生育审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十九条《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冀卫规〔2019〕5号,2019年12月2日公布)第二项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71亲子鉴定证明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项市卫生健康局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72医疗机构设置提交的资信证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五条市行政审批局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实行证照分离后,该事项已取消73资产评估报告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市行政审批局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7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市行政审批局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75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市行政审批局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76健康体检证明护士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市行政审批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后不再需要提交77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公布)第十条市行政审批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78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市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证明需经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九、民政领域79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市民政局公安机关80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收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市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法院、医疗机构等81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收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市民政局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82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收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市民政局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83亲属关系证明收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市民政局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公证机构84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收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条市民政局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85子女情况证明收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市民政局计划生育部门86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收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条市民政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87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收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市民政局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88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港澳台居民、华侨办理结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婚姻登记部门港澳台公证机构;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89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收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市民政局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90生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证明材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 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 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市民政局监狱、戒毒所等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91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申请婚姻登记时,需提交的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婚姻登记部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军地联合办理92丧偶死亡证明办理结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二十九条婚姻登记部门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9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十三条市行政审批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94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市行政审批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95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体素质以及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市民政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96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市行政审批局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97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市行政审批局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十、司法行政领域98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市司法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99申请人经历证明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市司法局申请人所在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的证明)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明)100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岗位证明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市司法局申请人原所在单位101公证员法定免职事由证明报请司法部公证员免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二十四条市司法局公安部门(丧失国籍)或医院诊断证明(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或公证处(调离公证机构但个人不提交辞职申请)十一、教育领域102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市教育局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根据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已经实行告知承诺制103体格检查证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施行)第十五条市教育局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104学校资产证明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市行政审批局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2020年已实行告知承诺制105因不可抗拒原因休学证明适龄儿童、少年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106医疗诊断证明(初中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出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十二、商务领域107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证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应向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商促局无权限。十三、其他领域108因公牺牲、病故证明死亡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第十条《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九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109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在办理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认定时,用以证明该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一条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号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此手续已由部队统一办理,之后移交地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无此权限。110个人健康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2015年2月26日修改)第四条、第十六条市应急管理局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111捐赠证明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表彰或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修订)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六条市档案馆接受捐赠的单位112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市行政审批局县级兽药管理部门113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生鲜乳准运证明《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市行政审批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114生鲜乳收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生鲜乳收购许可《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市行政审批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115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市行政审批局民政部门(地名办)116活动场地同意使用的证明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四十三条《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市行政审批局活动场地管理者117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设立动物诊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17年11月30日修正)第七条市行政审批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118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修正)第十五条市农业农村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119身体条件证明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二十三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120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证明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市行政审批局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121无违法犯罪证明网安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附件2 遵化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用途设定依据索证部门出具部门备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等程序性规定1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市行政审批局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第六条市行政审批局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4理论教练员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条市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部门理论教员应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操作教练员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因实行证照分离后,无此类审批事项,改为交通运输局备案5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派出所以省厅为准,调整经办规程后办理6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部门以省厅为准,调整经办规程后办理7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部门以省厅为准,调整经办规程后办理8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证机构地级市本级无此项业务9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省厅为准,调整经办规程后办理10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省厅为准,调整经办规程后办理11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部门以省厅为准,调整经办规程后办理12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部门以省厅为准,调整经办规程后办理13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体素质以及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市民政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14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市教育局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15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证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行政审批局应向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向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商促局无权限。16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市行政审批局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证照分离实行后,已经改为承诺制17无犯罪记录证明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市行政审批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18体检报告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市行政审批局;考试机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19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市行政审批局医疗机构20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诚信经营情况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要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已改为由市城乡建设局备案,不再实行审批制。21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市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22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市行政审批局县级兽药管理部门23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市行政审批局民政部门(地名办)24无违法犯罪证明网安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25个人健康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2015年2月26日修改)第四条、第十六条市应急管理局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取消特种作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冀应急〔2018〕10号)要求,自2018年12月4日起,将个人健康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26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市行政审批局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遵化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遵依法行政办〔2021〕4号
遵化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布《遵化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遵化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省、唐山市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工作中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遵化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遵化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晰证明事项范围
《遵化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为全市各行政机关通用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不包括申请人已取得的证件、证照、资质及前置审批事项等)。《遵化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之外的证明事项,各单位不得再要求开具。《遵化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一律按照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予以调整。
二、全面落实告知承诺制
各单位要将两个目录及相关工作要求,迅速传达部署到本单位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窗口,采取集中检查、抽查暗访、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在政府和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两个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向群众宣传解读目录内容要求和新的办理方式、办理流程。要注意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服务“真空”和管理“空档”,影响群众(企业)办事。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与上级对口业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制定配套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按照上级统一要求,相关部门8月27日后一律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业务。需要单位之间协助核查的事项,相关单位要抓紧沟通协商,建立顺畅、高效的核查信息发送和反馈机制,减少流转环节,提高核查反馈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要积极扩展信息核查反馈渠道,提出协助核查部门与核查承办单位不平级的,承办部门可将核查结果直接反馈提出协助核查部门。
四、实施目录动态管理
目录公布后,对保留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结合我市“互联网+政务服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国家、省、唐山市取消、新增、调整证明事项的相关部署,及时对我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附件:1.遵化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2.遵化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遵化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附件1
遵化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部门 | 出具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一、公安领域 | ||||||||
1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等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 |||
3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单位 | |||
4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 |||
5 |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证明 |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八条 | 市公安交管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消防部门、工程救险车使用部门 | ||
6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 市公安局 |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 |||
7 | 赴澳门就学办理签注的在学证明 | 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四)项第6条 | 市公安局 | 澳门高等院校 | ||
8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赴台湾学习证明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6月14修改)第七条 |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 市公安局 |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设区市以上台办 | ||
9 | 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 | 市公安局 |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10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婚姻公证书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市公安局 | 香港、澳门律师行 | ||
11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抚养权公证书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市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2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收养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市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3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内地无子女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无依靠老人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子女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市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4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出生证明公证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户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市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5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在学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 市公安局 | 所在内地学校 | ||
16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市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7 |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三条《公安部关于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解读1.3.4.3 | 市公安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8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无法采集的手指伤病证明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五条 | 市公安局 | 二级以上医院 | ||
19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九条 | 市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20 | 健康证明 |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入境签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2004年8月15日发布)第九条 | 有权限的公安机关 |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 | |
21 | 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 | 办理居留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市级公安机关 | 中国驻外使领馆 | ||
二、交通运输领域 | ||||||||
22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理论教练员应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操作教练员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 | |
23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第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24 | 理论教练员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安交警部门 | 因实行证照分离后,无此类审批事项,改为交通运输局备案 | |
25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安交管部门 | 证照分离实行后,已经改为承诺制 | ||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26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派出所 | ||
27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28 | 死亡证明材料(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
29 |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证机构 | ||
30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颁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遗属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
31 | 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派出所 | |
32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
33 | 孤儿、孤寡老人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
34 | 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
35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
36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
37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失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原用人单位 | |||
38 | 死亡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39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依据《唐山市行政审批局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唐审批字【2020】23号的精神已经改为承诺制 | ||
四、文化旅游领域 | ||||||||
40 |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十条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 | ||
4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五、市场监管领域 | ||||||||
42 | 外国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 | 办理外商投资设立、变更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市场监督管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33.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 ||
43 |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
44 | 企业法人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 企业注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清算组 | |||
45 | 企业法人迁移证明 | 企业注册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九条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4项 | 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 | ||
46 |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规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应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 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债权银行 | ||
47 |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 |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登记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第八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验资证明取消了,资金信用证明、资金数额证明保留 | |
48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用于办理食品小餐饮和小作坊登记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9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50 | 体检报告 |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考试机构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51 | 姓名更改证明 |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 ||
52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5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股东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53 | 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之外)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六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村委会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村委会 |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 | ||||||||
54 | 不动产坐落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名管理部门 | |
55 | 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用人单位 | |
56 |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关系证明(户口簿等不能证明的)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等 | |
57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58 | 个人姓名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七、四十六、四十九、五十六、六十一、六十八七十二、七十七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领域 | ||||||||
59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七条。《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监理单位 | |||
60 | 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诚信经营情况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要件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九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筑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已改为由市城乡建设局备案,不再实行审批制。 | |
八、卫生健康领域 | ||||||||
61 | 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用于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修改医师资格证书中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市卫生健康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62 | 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需要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无支付能力证明(不能提供《低保证》《五保证》的) | 申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 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第八条 | 市卫生健康局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工作单位 | ||
63 | 婚育情况证明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 市卫生健康局 | 村委会 | ||
64 | 农村户口状况证明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 市卫生健康局 | 村委会 | ||
65 | 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审核另一方情况)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 市卫生健康局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委会 | ||
66 | 1992年4月以前抱养提供合法抱养证明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二条 | 市卫生健康局 | 村(居)委会 | |
67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15〕13号) | 市卫生健康局 | 乡镇政府、村委会 | |
68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一项 | 市卫生健康局 | 村委会 | |
69 | 独生子女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 | 市卫生健康局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70 | 配偶死亡证明 | 丧偶再婚后再生育审批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十九条 | 《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冀卫规〔2019〕5号,2019年12月2日公布)第二项 | 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71 | 亲子鉴定证明 | 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项 | 市卫生健康局 | 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 | |||
72 | 医疗机构设置提交的资信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实行证照分离后,该事项已取消 | |
73 | 资产评估报告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74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 ||
75 |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 ||
76 | 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后不再需要提交 | ||
77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七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公布)第十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78 |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市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卫生院 | 出具的证明需经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 | |
九、民政领域 | ||||||||
79 |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市民政局 | 公安机关 | ||
80 | 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市民政局 | 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法院、医疗机构等 | ||
81 |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市民政局 |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
82 |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市民政局 | 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 ||
83 | 亲属关系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市民政局 | 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公证机构 | ||
84 |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条 | 市民政局 |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
85 | 子女情况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市民政局 | 计划生育部门 | |||
86 |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条 | 市民政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87 | 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 | 市民政局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88 |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港澳台居民、华侨办理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 婚姻登记部门 | 港澳台公证机构;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 ||
89 |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 | 市民政局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90 | 生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证明材料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 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 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 市民政局 | 监狱、戒毒所等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 | ||
91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军人申请婚姻登记时,需提交的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 婚姻登记部门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 军地联合办理 | ||
92 | 丧偶死亡证明 | 办理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二十九条 | 婚姻登记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93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94 |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95 |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体素质以及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市民政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96 |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97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十、司法行政领域 | ||||||||
98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市司法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99 | 申请人经历证明 |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 市司法局 | 申请人所在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的证明)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明) | |||
100 | 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岗位证明 |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 市司法局 | 申请人原所在单位 | |||
101 | 公证员法定免职事由证明 | 报请司法部公证员免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 市司法局 | 公安部门(丧失国籍)或医院诊断证明(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或公证处(调离公证机构但个人不提交辞职申请) | |||
十一、教育领域 | ||||||||
102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 根据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已经实行告知承诺制 | ||
103 | 体格检查证明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施行)第十五条 | 市教育局 |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 | |||
104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2020年已实行告知承诺制 | ||
105 | 因不可抗拒原因休学证明 | 适龄儿童、少年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 ||
106 | 医疗诊断证明(初中阶段)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出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 | |
十二、商务领域 | ||||||||
107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证明 |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 | 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应向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商促局无权限。 | ||
十三、其他领域 | ||||||||
108 | 因公牺牲、病故证明 | 死亡抚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第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九条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 |||
109 |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 在办理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认定时,用以证明该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条件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一条 | 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号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 此手续已由部队统一办理,之后移交地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无此权限。 | |
110 | 个人健康证明 |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2015年2月26日修改)第四条、第十六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11 | 捐赠证明 | 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表彰或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修订)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六条 | 市档案馆 | 接受捐赠的单位 | ||
112 |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 ||
113 |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14 | 生鲜乳收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15 |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民政部门(地名办) | ||
116 | 活动场地同意使用的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活动场地管理者 | ||
117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17年11月30日修正)第七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18 | 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修正)第十五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19 | 身体条件证明 |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第十二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
120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121 | 无违法犯罪证明 | 网安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附件2
遵化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1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3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第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4 | 理论教练员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安交警部门 | 理论教员应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操作教练员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 | 因实行证照分离后,无此类审批事项,改为交通运输局备案 | |
5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派出所 | 以省厅为准,调整经办规程后办理 | ||
6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以省厅为准,调整经办规程后办理 |
7 | 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以省厅为准,调整经办规程后办理 | ||
8 |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证机构 | 地级市本级无此项业务 | ||
9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以省厅为准,调整经办规程后办理 | |
10 | 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以省厅为准,调整经办规程后办理 | |
11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以省厅为准,调整经办规程后办理 | |
12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以省厅为准,调整经办规程后办理 | |
13 |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体素质以及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市民政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4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 ||||
15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证明 |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 | 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行政审批局 | 应向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应向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商促局无权限。 | ||
16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 证照分离实行后,已经改为承诺制 | |||
17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18 | 体检报告 |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考试机构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9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医疗机构 | |||
20 | 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诚信经营情况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要件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九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筑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已改为由市城乡建设局备案,不再实行审批制。 | ||
21 |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市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卫生院 | |||
22 |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 |||
23 |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民政部门(地名办) | |||
24 | 无违法犯罪证明 | 网安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5 | 个人健康证明 |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2015年2月26日修改)第四条、第十六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取消特种作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冀应急〔2018〕10号)要求,自2018年12月4日起,将个人健康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 ||
26 |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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