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李文义: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李文义停止其《医师执业证书》注册和备案的医疗机构以外的诊疗活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没收药品,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因多次联系当事人无果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唐遵卫医罚告【2025】505121号),你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遵化市卫生健康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遵卫医罚告【2025】505121号),逾期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如你对上述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单位地址:遵化市建明西街9号
联系部门:遵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228室)
联系电话:0315-8739857
联 系 人:孟凡强
特此公告
遵化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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