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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2 11:11     来源:遵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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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八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增加了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为贯彻落实该条规定,完善行政处罚审核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处罚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法》的这次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法治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从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处罚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将贯彻任务落到实处。

二、实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法制审核制度

此次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即“审核”是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和前置条件,未经“审核”程序,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各行政执法单位在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由案件办理人员将相关证据资料报从事行政处罚审核的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核。

行政处罚审核人员在审核时重点审核案件查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适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等情形。审核完毕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签名。2018年1月1日以后制作的行政处罚案卷中必须体现行政处罚审核环节。

三、对现有行政处罚审核人员进行认定

按照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即在2018年1月1日之后,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对于行政机关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已从事行政处罚审核的人员,可继续从事行政处罚审核工作。各单位应对本单位从事行政处罚审核人员进行核定,定责定岗,使这部分人员能够相对独立地从事行政处罚审核工作。

 

 

遵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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