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不动产登记收费实行优惠或减免,具体执行优惠收费标准如下: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4.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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