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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勿做失信人!

发布时间:2024-08-20 15:29     来源:遵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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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生效裁判文书体现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针对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今天,我们来了解“失信”。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

根据相关规定,所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在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有关消费时会受到限制,并且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将会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还会将失信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有哪些?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怎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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