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坚决遏制非法盗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下列违法行为
(一)对无证非法采矿、持证露天矿山违法违规开采、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采矿、挖砂毁地等违法行为。
(二)对买卖、储存、运输、窝藏、转移,以及利用其它方式掩饰、隐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人员。
(三)明知或应当知道是非法盗采行为,提供看路、通风报信和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的人员。
(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办单位:遵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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