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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工业废料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6-28 16:42     来源:遵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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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工业废料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含麦秸)、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全市各单位和全体市民都要遵守禁烧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工业废料的行为。

二、建立区域联动、部门协调、乡镇组织实施,行政村具体落实的综合防控机制,加强巡查执法,把露天禁烧工作落实到位。

三、各属地单位对辖区内禁止露天焚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烧监管包片包户制度,切实把露天禁烧工作责任细化到田、责任到人。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农业农村、水利、资规、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四、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及微信、悬挂条幅、农村广播、黑板报、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禁烧工作的意义和要求,全面宣传禁烧管理的法律法规,使禁烧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支持禁烧工作的自觉性。

五、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工业废料的,由生态环境、公安、乡镇(街道)等监管单位责令改正,并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没有找到焚烧当事人的,可依法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出现露天焚烧问题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部门,由市政府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示约谈等处理。对于露天焚烧屡查屡犯、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市纪委监委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

遵化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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