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冀人社规〔2019〕1号)文件精神,依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8〕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凡在我市境内的创业者,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在创业项目所在地申请贷款。
申请人(不含小微企业)的经营项目不含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批发及批零兼营等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和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政策性贷款。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当地政府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免费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具体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创业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或委托设立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金融机构,是指由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招标或协商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街道(乡镇),是指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的人社、妇联以及共青团部门在街道(乡镇)的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共青团、银保监分局以及经办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贷款种类、对象和用途
第五条 贷款种类。 创业担保贷款按对象分为个人创业(含合伙创业、组织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其中,对创业时间不超过5年的创业者给予重点扶持。创业担保贷款按贴息方式主要分两类:一是中央财政贴息贷款;二是市以及省财政直管县自行确定的超出中央财政贴息支持额度的贷款。
第六条 贷款对象。
(一)个人创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且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已不在机关事业或其他单位就业的各类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
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认定条件: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按我市相关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3.刑满释放人员:持有相关证明的服刑期满释放人员。
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响应国家号召入伍、服完兵役正常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士官及义务兵。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毕业5年内,持有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经教育部门认定的留学毕业回国人员。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在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工作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户籍(或身份证住址在乡镇以下),曾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务工半年以上,目前正在户籍所在县(市)范围内创业的人员。
8.自主创业农民:农村户籍(或身份证住址在乡镇以下),并在农村创业的人员。
9.网络商户:网络商户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进行认定。对网络创业情况每年复查一次。
申请认定或复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唐山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样式详见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
(4)网店经营的银行卡流水(不少于6个月);
(5)认定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扶贫部门有关办法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贫困劳动力。
上述十类人员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对其中的妇女与青年,应给予重点扶持。
(二)合伙创业: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且符合个人创业规定条件的人员。
(三)组织创业:经营实体组织符合个人创业规定条件人员创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有效经营状况证明(劳动合同、场地租赁协议等)。
个人创业(含合伙创业、组织创业)的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 以外的其他贷款。
(四)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的人员(不含大学生村官、网络商户、返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农民)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贷款用途。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借款人创业的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不动产、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符合中央财政贴息条件的个人创业贷款不超过15万元;合伙创业、组织创业贷款按人均不超过15万元,累计不超过9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贷款期限。个人创业(含合伙创业、组织创业)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按时足额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十条 贷款利率。个人创业(含合伙创业、组织创业)的贷款利率,按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基础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计算,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担保
机构协商确定。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不合理收费。
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依据其经营状况、提供担保等情况,与小微企业协商确定;要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严禁贷款利率“一浮到顶”。
所有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础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个人创业
1.与本人身份有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社保卡、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等);
2.与经营状况有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场所证明等);
3.与担保有关的材料。
(二)合伙创业
1.合伙企业负责人有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社保卡、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等);
2.合伙创业人员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社保卡、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等);
3.与经营状况有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场所证明、合伙协议等);
4.与担保有关的材料。
个人创业、合伙创业的工商注册时间不得早于2002年9月30日(含2002年9月30日),注册资本不得超过 100万元(含100万元)。
(三)组织创业
1.组织创业经济实体负责人有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社保卡、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等);
2.与经营状况有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场所证明等);
3.组织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社保卡、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等);
4.与组织起来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有效经营状况证明复印件;
5.与担保相关材料;
6.经办机构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允许在县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内经营者,凭与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签订的有效经营协议进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四)小微企业
1.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2.经营项目情况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需要准入行业的许可证等);
3.企业吸纳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职职工花名册、与一年内吸纳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等);
4.与担保相关材料;
5.经办机构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聚焦第一还款来源,在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的基础上,降低反担保门槛。允许申请人依据自身状况、申请贷款额度,灵活采取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担保措施:
(一)自然人反担保。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有2年以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月工资收入不低于3500元(以银行代开工资流水为准)的社会自然人。个人创业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
(二)抵押反担保。无任何债务纠纷,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设备、车辆、使用权、经营权、房产等。
(三)质押反担保。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存单、股权、债权、国库券等。
(四)第三方机构反担保。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典当行、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等提供反担保。
(五)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个人创业(含合伙创业、组织创业)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可以采取自然人担保;申请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需要采用抵押、质押或
第三方机构反担保的方式。
反担保的方式采用抵押、质押的,直接与拟发放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协议;贷款出现不良时,由经办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六章 贷款流程
依据我市实际,创业担保贷款依托“互联网+就业创业平台”,采取线上申请,线上审批的工作模式。
第十三条 个人(含合伙创业、组织创业)贷款。具体业务环节为:申请人自愿申请、初审推荐、申请核准、受理并核贷、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逾期代偿和追偿等环节。
(一)自愿申请。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登录网址:https://www.hets.lss.gov.cn/cydk/或手机扫码二维码 进入网络平台进行申请,并按如实要求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相关影像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到经营地街道(乡镇)进行申请确认。
(二)初审推荐。街道(乡镇)对本辖区内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进行受理初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通过网络平台报上级机关确认。
(三)申请核准。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本系统内街道(乡镇)推荐的贷款申请,经查询审核申请人所持营业执照信息和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报送当地经办金
融机构,并将相关信息通报担保机构备案。
(四)受理核贷。经办金融机构要主动与本服务区域内承办创业贷款业务的人社、妇联、共青团部门沟通,及时受理通过网络平台审核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经办金融机构要查询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征信,并于3个工作日受理对申请人经营状况进行调查,依据内部规定及时核贷。对未通过审核的,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承办部门,并说明原因。审核通过的,按照各行自身内部贷款发放流程及时发放贷款。
(五)贷款发放。经办金融机构及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发放情况及时反馈承办部门及担保机构。
市本级经办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的同时,代市担保中心收取反担保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签订相关反担保协议,并于次月5日内将相关手续移交市担保中心。各独立开展业务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六)贷后管理。经办金融机构要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管理,确保借款人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七)到期回收。一般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3日将借款本金存入其在经办金融机构的贷款发放账户内。经办金融机构对到期还款情况做好登记并及时反馈承办部门和担保机构。
(八)逾期代偿。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向经办金融机构还款的,经办金融机构进行
果的,经办金融机构在三个月(90天)内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担保机构同意后,按合同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履行代位清偿。在此期间,创业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暂不纳入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九)代后追偿。担保机构按合同约定比例代偿后,由经办金融机构继续向贷款人、担保人进行追偿或法律诉讼,担保机构与各级人社、妇联、共青团部门要积极配合,追偿收回资金按合同约定比例返还担保基金。
第十四条 小微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经营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县级主管部门核准,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核准贷款,并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
小微企业在享受贴息的同时,可以享受增信方式的担保支持。允许经办金融机构以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与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相结合的方式,核准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其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应不少于核准额度50%(含50%),且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经办金融机构以信誉(包括税易贷、流水贷等)方式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担保基金不提供担保。
第七章 担保基金
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予以
补充。鼓励多渠道筹措担保基金,包括国内外机构、团体、个人的捐赠,以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筹措渠道。担保基金由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并每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担保基金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实行担保基金分级筹集、分户管理、全市统筹使用担保额度的管理模式(经办金融机构以全市各级担保机构存入本系统的担保基金总额作为基数,计算本机构放款余额),提高担保基金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年度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对贷款回收率高于95%的,可放大到10倍。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包括符合中央、地方政策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
第十七条 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10%时,应暂停对该机构的担保业务,经与该经办金融机构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恢复担保业务。
第十八条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在签订协议时,明确约定各自工作职责,既要相互配合,又要相互监督,按约定比例共同承担贷款逾期风险,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一)个人创业(不含合伙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逾
期超过90天的,由所在地筹集担保基金代偿,代偿比例不超过未结清本金的80%(其中,初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所在地筹集担保基金给予未结清本金全额代偿)。其余未结清本金余额及逾期利息、罚息等由经办金融机构承担。
(二)合伙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逾期超过90天的,由所在地筹集担保基金代偿,代偿比例不超过未结清本金的30%、且总额不超过30万元。其余未结清本金余额及逾期利息、罚息等由经办金融机构承担。
(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超过90天的,由所在地筹集担保基金代偿,代偿比例不超过未结清本金的20%、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其余未结清本金余额及逾期利息、罚息等由经办金融机构承担。
对担保基金代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资金,按呆坏账核销办法执行。
第八章 贴息管理
第十九条 个人创业(含合伙创业、组织创业)贷款按前2年(1—24个月) 给予全额贴息,第3年(25—36个月)不贴息。小微企业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24个月),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的比
例分担。地方财政分担的部分,省对财政直管县分担80%,对设区市分担60%;市对财政非直管县分担不低于50%。
第二十条 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担保机构提出资金申请,经担保机构复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复核意见拨付贴息资金。
小微企业贴息由发放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代为申请。
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贴息应提供以材料:
1.创业贷款贴息申请;
2.唐山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样式详见附件2);
3.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表(样式详见附件3);
4.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回收情况表(样式详见附件4);
5.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网上下载);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承办部门等,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人社部门负责统计的个人创业、合伙创业、组织创业以及小微企业贷款当年新增发放金额。上述奖励所需资金按中央、省财政各占0.5%,从上级转移支付的贴息奖补资金中列支。
第九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妇联部门、共青团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拨付贴息及奖补资金,并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督促经办金融机构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银保监会负责经办金融机构的监督指导工作。市相关部门将定期不定期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视情况给予全市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妇联、共青团、银保监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妇联、团市委、唐山银保监分局负责相关条款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此前已按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原政策规定执行至贷款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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