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标准:目前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6312元,城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70元。
二、申请条件:凡具有我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居民,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各级职责: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乡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是履行低保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负责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发起核对和审核确认,以及检查指导、政策宣传、公示公开、档案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协助做好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示、政策宣传等工作。
四、审核确认程序:
(一)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人填写《委托授权书》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请市民政局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经信息核对,不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受理。经信息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需填写《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书》,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等原件。
(三)开展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协助下,组织人员实地入户调查核实,并填写《调查表》。
(四)初步审核。入户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并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领导小组审核。
(五)初审公示。对拟纳入低保人员填写《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审公示单》,在村(社区)进行7天公示。对公示中没有争议的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争议的,申请人需对争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村级民主评议。
(六)审核确认。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和民主评议材料报送3个工作日内,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领导小组要召开审核确认会,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中填写意见。符合条件的自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保金;不符合条件的,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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