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进万家
政府关爱你我他
2022年度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奉上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0万元。
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100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1200元。
支付比例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90%,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
双向转诊
参保居民住院过程中因病情需要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时不再重复计算起付标准。向上转诊的参保居民实行累计起付标准,向下转诊的参保居民不再另设起付标准。参保居民转诊时,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转诊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的,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统筹区内医院间互转,通过参保人本次就诊住院时间,与最近一次就诊出院时间进行对比,如果不超过72小时,默认为双向转诊,如果超过72小时则不享受双向转诊待遇,仍按相应级别起付标准执行。
中医药
逐步提高参保居民在中医院住院使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内中医药技术和中药饮片的报销比例,将中医院的起付标准下浮一级。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服用医疗保险范围内中药饮片,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但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累加后,总体支付比例不超过98%。
门诊慢(特)病是指经相当一段时间治疗、久治不愈,并经网上申报、医疗机构认定,需长期门诊治疗维持病情稳定的一些特殊疾病。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不含特殊限额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为每人每自然年度480元。 门诊慢(特)病支付方式采取非限额、单独限额、累计限额、特殊限额病种管理办法。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内部分;起付标准以下、支付限额以外的部分不予支付。 非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的待遇标准为:支付比例80%,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不再进行病种限额。 单独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的待遇标准为:支付比例80%,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对每个病种进行限额,不参加累计限额病种支付额度累加。 限额标准为:肾移植术后、肝脏移植术后、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按月限额支付。移植术后第一年5000元/人/月,移植术后第二年4000元/人/月,移植术后第三年及以后年份3000元/人/月。 累计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的待遇标准为:支付比例65%,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对每个病种进行限额,同时进行多病种累计限额。 参保居民鉴定通过多种累计限额病种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不超过6000元。 部分病种支付政策。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通过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后使用尼洛替尼,需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起付线,先行自付20%,后按88%比例报销。 将胃肠道间质瘤并入非限额病种中的恶性肿瘤,相关待遇按照非限额病种有关规定执行。 延长门诊特殊疾病带药量。实行门诊特殊疾病长处方政策,在保证医疗安全、规范患者用药的基础上,除肾移植术后、肝脏移植术后、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冠心病(支架、搭桥)每次门诊携药量为1个月外,其他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每次门诊携药量可为1至3个月,具体携药量根据接诊医师指导结合患者实际情况确定。 医疗保险范围内药品赠药期间医保统筹基金不再报销相关药品费用。 参保居民“两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不含已通过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评审人员)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25元/年/人,糖尿病为375元/年/人。 基层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归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由全市已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以及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收取。 一般诊疗费补助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采取总额控制、年终决算、超支不补的方式进行结算管理。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保居民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额度为30万元。 参保人员在省内所有统筹区选择已开通异地就医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定点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无需备案,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实现省内就医直接结算。 参保人在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医疗服务协议的医院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执行我市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半年及以上的人员。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就医前备案管理,备案推行“不见面审批”,可通过河北医疗保障局公众号、“河北智慧医保”、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等方式便捷实施。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就医时,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规定等,执行我市待遇政策和结算方式。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再次变更就医地。确需变更长期居住地的或因病情需要转往非备案居住地之外就医的,可提前办理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手续。转入医院为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大中专学生在户籍地、实习地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规定办理就医备案手续的,均可享受我市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参保学生异地就医备案,不受6个月时限限制。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主要是指异地转诊转院就医人员、自行外出就医人员以及因工作、旅游等原因急需急诊就医人员。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实行就医前备案管理,备案推行“不见面审批”,可通过河北医疗保障局公众号、“河北智慧医保”、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等方式便捷实施。特殊情况(病情紧急)可先行住院,出院前1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备案者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应转往就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转入医院为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居民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符合我市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未办理备案的,支付比例为30%。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仅限当次异地就医使用,时效为一年,再次跨省临时外出就医须重新申请备案。 新生儿(180天内)未参保期间因病情需要转外住院治疗的,参保后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时,需提供转诊手续。 异地急诊住院 参保居民因突发疾病在异地进行急诊抢救,原则上应就近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予以支付。 参保居民异地急诊住院,符合我市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护,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人员,享受照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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