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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2024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24-03-20 14:34     来源:遵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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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城镇职工门诊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每个自然年度内,对于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统筹基金对在职和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分别为50%和60%,在职人员支付限额1600元,退休人员支付限额2000元。

02

城镇职工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我市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俗称门槛费”)以及报销比例因医院级别、本地治疗或异地治疗而不同,具体标准如下图所示:


定点医疗机构
级别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在职
退休
一级以下医院100
93%
96%
一级医院20093%96%
二级医院
500
90%93%
三级医院
900
85%
88%
转外就医
900
85%88%

注:

1.每个自然年度内,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基础上,扣除起付标准后,再进行报销,参保职工转外就医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下调报销比例,按60%报销(目前,河北省内、京津范围内就医无需备案,可直接结算)。

2.每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以上部分,职工补充医疗报销(俗称职工大病)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继续理赔,按照符合基本医疗规定费用的92%赔付,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03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孕期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标准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生育或终止妊娠,产前门诊检查不超过8次,累计最高支付800元。


二、住院生育费用支付标准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最高支付2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施行手剥胎盘术、人工破膜术、人工剥膜术、静脉点滴催产术引产、子宫破裂修补术、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胎头旋转、臀位助产、毁胎手术分娩等项目)最高支付2300元;

3.剖宫产最高支付2800元;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补贴500。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1.因母婴原因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每次补贴最高支付120元;

2.妊娠2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住院补贴最高支付800元(7个月以上引产或流产按生育处理),2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门诊补贴最高支付400元;

3.节育手术每例最高补贴1500元; 

4.复通手术每例最高补贴2500元;

5.门诊戴环、取环每次补贴50元(发生环镶嵌等住院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支付)。


四、生育津贴

1.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3.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4.职工施行下列节育措施的,享受生育津贴:(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享受2天生育津贴;(2)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享受3天生育津贴;(3)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享受7天生育津贴;(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

5.属于下列情况的,增加生育津贴:(1)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3)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生育津贴;(4)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

04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




累计限额病种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年支付限额
病毒性肝炎
390
80%
4200
肝硬化
390
80%
4200
糖尿病合并
高血压
390
80%
6000
糖尿病性
肾病
390
80%
3960
糖尿病伴
眼并发症
390
80%
3600
糖尿病合并
下肢感染
390
80%
3600
冠心病
390
80%
3600
脑卒中
390
80%
3600
类风湿性
关节炎
390
80%
3000
系统性
红斑狼疮
390
80%
3600
精神
分裂症
390
80%
2700
器质性
精神病
390
80%
2700
精神病
390
80%
2700
高血压
390
80%
3000
肺源性
心脏病
390
80%
4500
帕金森病
390
80%
3000
消化性溃疡
390
80%
4500
慢性胃炎
390
80%
4200
周围血管疾病
390
80%
4200
慢性阻塞性
肺疾病
390
80%
3600
溃疡性
结肠炎
390
80%
2700
注:

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每人每自然年度390元、支付比例80%实行限额管理,与累计限额病种合并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800元。


两种及两种以上累计限额病种的年度支付额度

1.在其中限额最高的一种病种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定额度,每增一种,增加该病种限额的80%。

2.糖尿病合并高血压、糖尿病合并肾病、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足4个病种之间每增一种,限额增加450元;精神分裂症,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3个病种之间每增一种,限额增加450元。 

3.以下两个病种之间的支付限额不累加:糖尿病合并高血压与高血压,冠心病(支架、搭桥)与冠心病,胃溃疡与十二指肠溃疡。(不累加是指报最高的)

4.患者使用磺胺类药物发生严重不良反应,需使用目录内其他药品替代的,该病种限额按照累计限额病种年度最高限额10800元执行(与多病种累计限额合并计算)。

05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待遇



非限额病种支付比例
备注
恶性肿瘤门诊
治疗
85%
1.在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不再进行病种限额。

2.患者通过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后使用尼洛替尼,需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起付线,先行自付20%后按88%比例报销。
肺动脉高压
透析
再生障碍性贫血
白血病门诊治疗
重症肌无力
运动神经元病
慢性粒细胞性
白血病
骨髓增生异常
综合症
血友病


特殊限额
病种
限额
支付比例
肾移植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抗排异治疗、心移植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抗排异治疗
移植术后
第一年
6000元/人/月
在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对每个病种进行限额,不参加累计限额病种支付额度累加。85%
移植术后
第二年
5000元/人/月
移植术后
第三年及
以后年份
4000元/人/月
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后状态、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状态术后2年内(含2年)限额标准,每月450元。第2年及以后年份每月300元。
80%
注:

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为每人每自然年度390元(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不设起付线)。

06

异地就医待遇


每个自然年度内,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基础上,扣除起付标准后,再进行报销,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待遇累计15万元。

一、跨省临时就医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医保待遇政策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其中,急诊抢救人员和完成跨省临时就医备案的人员先行自付比例为10%,非急诊且未备案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先行自付比例为20%。

二、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医保待遇政策等同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不提高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结算或转往备案地以外就医的,符合我市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跨省临时就医人员医保待遇政策执行。

三、本市参保人员在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京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看病就医,不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同级别定点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不提高个人现行自付比例。

四、省内就医可按规定在河北省内所有统筹区选择已开通异地就医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并直接结算,实行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同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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