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当前位置: 重点领域公开 > 养老服务 > 内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析

发布时间:2022-10-25 13:52     来源:遵化市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

一、全面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在我省灵活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直接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所在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选择继续缴费且继续缴费地为我省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延长缴费。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在我省参保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参保地经办机构要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三)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可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00%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 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实行自然年度,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按月、按季缴费,也可按半年、年度缴费。

(四)灵活就业期间缴费年限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两种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待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全面提升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服务

(一)社保中心服务大厅设有窗口,直接面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各类社保服务,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需求。符合补(趸)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办理补(趸)缴等特殊业务的,可直接到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核定业务。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的,可按规定直接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医保局《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自主缴费业务规程>的通知》(冀税发【2020】118号)要求全部采取自主缴费。在本年度正常缴费的,不需到经办机构办理核定业务,可以通过税务窗口、经办银行、自助终端、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等渠道办理,也可以与税务部门、银行签订三方扣款协议,由税务部门按期批量扣款。

(三)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向最后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退休申请,也可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为办理。有职工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申请退休的,提供本人职工档案存放地信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调取职工档案;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退休的,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职工档案。无职工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参保人身份证认定出生日期,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休核准。有职工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认定出生日期、视同缴费年限等信息,受理后10个工作日完成退休核准,其中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取职工档案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休核准。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