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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城乡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3-07 11:00     来源:遵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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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养老助餐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等11部门《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政府统筹、保障基本,社会参与、突出公益,多元支撑、综合监管,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原则,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分级分类发展养老助餐服务,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安全可靠、持续发展,提升养老助餐服务市场化、便利化、多样化水平。到2025年底,城市地区80%以上的城镇社区建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农村地区80%以上的乡镇建有乡镇级孝老食堂,服务网络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提质增效取得新进展。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面向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广泛开展。到2026年底,全省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在此基础上,持续完善服务网络,不断提高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优化助餐服务供给

(一)增强城镇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适度新建相结合,优化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功能布局。街道层面可依托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重点打造标准化老年食堂(中央厨房),社区层面可依托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站重点设置养老助餐点(老年餐桌),支持在各类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中增设老年食堂等设施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现有资源无法有效覆盖或满足老年助餐服务需求的地区,可因地制宜新建必要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

(二)加强农村地区老年助餐服务。采取倾斜性措施支持农村地区扩大服务供给。可依托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孝老食堂,具备条件的可建设制餐、配送中心,为周边孝老食堂和行政村提供配送服务。利用已建成农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和各类农村闲置房屋,按需求和标准增加基础服务设施,增设助餐供餐服务功能。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广泛发动党员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积极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助餐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社会餐饮企业、公共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参与建设和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支持餐饮企业采取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社区门店开办老年餐桌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超市、便利店等商贸企业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就餐便利。鼓励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探索“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模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建立服务评价激励机制。

(四)优化餐食配送服务。支持餐饮企业提供老年餐食配送服务。发挥互联网平台、物流企业等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支持具备条件的社区设置集中“配送点”,为送餐进小区和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难以利用现有服务资源和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的,鼓励支持村(居)委会组织社区为老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物业公司等相关资源和力量,重点解决为行动不便老年人送餐上门问题。

三、提升助餐服务质量

(五)规范助餐服务供给。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落实建设、管理、安全等各方面工作要求。助餐服务以午餐为主,鼓励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早餐、晚餐服务,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鼓励各类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提供不同价位、不同品种的多样化菜品,并逐渐覆盖至咀嚼吞咽困难的失能老年人以及需慢性病饮食干预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可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减盐减油、降糖降脂健康膳食,限制高盐高油高糖高脂菜品供应。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在非就餐时间开展其他为老服务。

(六)提升智能服务水平。设区市主城区及具备条件的县城,应当依托现有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需求调研摸底和重点保障对象确认工作,加强数据采集整合与共享,精准对接老年助餐服务多元供给资源。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拓展村级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优化现有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功能,将老年助餐服务嵌入乡村治理数字化平台,探索数字化管理服务模式,提供更加方便精准的送餐、助餐服务。鼓励各地开发老年助餐服务智能终端和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多种形式、方便快捷的智慧服务和智能管理方法。

(七)培育优质服务品牌。鼓励市县创新发展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养老助餐服务模式,大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标准化运营,积极推广集中供餐模式。鼓励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餐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示范点和优质服务品牌。

四、强化助餐监督管理

(八)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定期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严把质量关。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服务中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九)加强协同监管。老年助餐服务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依职责联合开展抽查检查,严格环境卫生和过程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定期组织开展服务价格和质量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和补贴的重要依据。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加强社会监督。养老助餐服务机构要按规定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服务人员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采用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墙、视频显示、隔断矮墙、开放式厨房或设置窗口等多种形式,展示食品加工过程。鼓励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随时抽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邀请老年人、社区居民代表参与食品安全检查。

五、完善助餐保障措施

(十一)提供设施场地支持。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工作中,同步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鼓励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城镇老旧小区重点改造内容,提升改造效果。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鼓励机关和事业单位将闲置办公用房,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居民提供自有用房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补贴和支持。鼓励引导将盘活的闲置农宅和宅基地用于农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老年助餐服务。

(十二)加大运营扶持力度。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统一制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三)实施就餐分类补贴。坚持有偿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补贴的范围、方式、标准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支持各地以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等方式,让老年人享受看得见的实惠。

六、强化实施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部署、统筹推进;要根据本方案和《关于推进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农村孝老食堂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已有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措施;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十五)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按规定对老年助餐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积极组织各地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统筹中央财政相关资金,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资金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作为乡村振兴及和美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导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税务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费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养老助餐机构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十六)做好督促指导。省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跟踪,督促指导各地根据现有工作基础有序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扩面提质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稳妥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防止“一哄而上”“一刀切”,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多种媒体,公开养老助餐服务政策,做好宣传推广,不断提高养老助餐服务知晓率、认同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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